《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从今年9月1号起施行。记者昨天(15日)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这一办法填补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长期以来没有专项立法的空白,并在一些瓶颈问题上取得突破。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首先厘清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分别承担的不同责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介绍,此次立法将本市区域内所有的住宅物业都纳入适用范围:
在这个规章当中明确规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 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在实践中,因缺乏细化的操作性规定,实施的难度较大。吴偕林说,这次出台的《办法》在这一瓶颈问题上实现了突破:
本办法明确,区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对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住宅物业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执法协作,联合查处此类严重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说,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出在住宅物业中的九项禁止性行为和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违法出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谈到群租等违法行为给居住安全带来的隐患时,俞烈说,这次实施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律义务:
[出租人应当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上海房产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