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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上海资深房产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房地产领域二十年,执业至今代理了上百起房产纠纷案件,范围涵盖房产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继承、房屋征收补偿等诸多方面,部分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并受邀担任房产栏目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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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接受李某委托,担任其与温某离婚纠纷案的代理人
 夏烨律师代理的苏宁票据追索权案件,一审全获支持。
 夏烨律师接受伏女士委托为其提供全程房产继承专项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受徐某某委托代理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重审一案
 夏烨律师接受马某某的委托,代理黄浦区中华路动迁款分割纠纷一案
 2022年12月6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的遗赠纠纷宣某某与凌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宣女士聘请,为其提供二手房交易过程全套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新加坡某全资公司提供全套的厂房租赁服务
 夏烨律师在虬江路某地块征收中为童某某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018年3月20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代理傅某相邻权纠纷一案
 2018年3月15日下午夏烨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理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2018年3月12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洪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27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8日下午夏烨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代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9月15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范某与周某的遗赠纠纷一案
 2017年9月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胡某与上海某房产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
 2017年8月22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杨浦区法院代理钟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8月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浦东新区法院代理胡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7月27日下午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7月10日下午夏烨律师在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某、钟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2月7日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24日下午夏烨律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2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某撤销监护人资格异议一案
 2016年11月15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0月1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9月7日夏烨律师接受黄先生委托代理其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一案
 2016年7月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胡某其他所有权纠纷再审
 2016年8月1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薛某股东出资纠纷
 2016年5月2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年6月23日上午夏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季某共有纠纷
 2016年5月30日上午夏律师在昆山市人民法院代理某科技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纠纷
 2016年5月25日下午夏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朱某委托合同纠纷
 2016年5月24日上午夏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马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5月16日下午夏律师在松江区人民法院代理某旅游公司联营合同纠纷
 2016年5月3日下午夏律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理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2016年4月27日上午夏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薛某股东出资纠纷
 离婚房产离婚房产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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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7-23 15:55:06 阅读次数: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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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利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
 
    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四、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六、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处理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时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七、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处理
 
    当事人对分割的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申请。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八、分家析产案件中评估费、诉讼费的承担
 
    分家析产案件的评估费、诉讼费,由共有人按析产中获得的财产份额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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