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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

(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上海资深房产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房地产领域二十年,执业至今代理了上百起房产纠纷案件,范围涵盖房产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继承、房屋征收补偿等诸多方面,部分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并受邀担任房产栏目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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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4日下午夏烨律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年11月2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某撤销监护人资格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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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10月1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代理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9月7日夏烨律师接受黄先生委托代理其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一案
 2016年7月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胡某其他所有权纠纷再审
 2016年8月18日上午夏烨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薛某股东出资纠纷
 2016年5月23日上午夏烨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年6月23日上午夏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季某共有纠纷
 2016年5月30日上午夏律师在昆山市人民法院代理某科技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纠纷
 2016年5月25日下午夏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代理朱某委托合同纠纷
 2016年5月24日上午夏律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代理马某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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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27日上午夏律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薛某股东出资纠纷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 →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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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5-14 18:44:03 阅读次数: 1930 
上海房产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一、关于工程预付款:如果实行工程预付款,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以及开工后逐次扣回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支付应在开工前的期限;发包方如未依约支付,承包方在约定期限后应发出书面通知后发包方仍未支付,承包方有权再发出书面通知后停工的期限为7天。

  二、关于工程进度款:对承包方已完工程量确认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进度款,可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此协议应明确延期付款的时间,并以工程计量确认后,15天支付利息。发包方不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追究发包方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工程结算款:

     1、承包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约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

     2、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及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支付结算款,自第29日天起支付承包方贷款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不确认、支付结算款,在承包方发出书面报告后56天内仍不支付,双方可以协商折价或由承包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优先受偿。

     5、如承包人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和资料,造成不能及时结算以及结算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则由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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